CLP法规(Classification, labeling and packaging)即欧盟1272/2008号法规,全称为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同时,CLP法规也是全球统一的分类与标签系统(GHS)在欧盟的具体体现,已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CLP法规生效后,原有的危险物质指令67/548/EEC(DSD)以及危险配制品指令1999/45/EC(DPD)将逐步被废止。该法规的实施,标 志着企业除了应对REACH法规以外,同时也需要符合CLP法规的要求,方能顺利的实行对欧贸易。根据CLP法规第4条规定,如果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 不符合CLP法规要求,将不能投放欧盟市场。
以下物质无论吨位多少,均需通报: 根据REACH法规注册并投放市场的物质(≥1吨/年)。如果制造商、进口商或唯一代表(OR)已按照CLP的分类和标签对该物质进行了注册,则不需要通报; 在CLP下分类为危险并投放市场的物质。这包括在CLP下被分类为危险物质,但豁免注册的物质,例如REACH第6(3)条所述的聚合物; 在CLP下被分类为危险的物质,并以高于CLP附件I规定的浓度限制的混合物存在,导致该混合物被分类为危险的物质,以及该混合物投放市场的地方。 如果该物质不需要注册,也不符合危险分类的标准,则没有通报的义务; C&L的通报没有吨位要求。
在市场上投放有害物质本身或混合物中有害物质的制造商和进口商都必须向ECHA通报该物质的分类和标签。
欧盟CLP法规实施的关键时间点为:
• 2008年6月19日,一次欧盟非正式会谈就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制度达成妥协草案;
• 2008年12月16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
• 2009年1月20日,CLP法规正式生效;
• 2010年12月1日,CLP法规对化学物质强制执行,届时会取代化学物质分类与标签管理指令67/548/EEC(即DSD);
• 2015年6月1日,CLP法规对混合物强制执行,届时会取代混合物分类与标签指令1999/45/EEC(即DP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