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及承担验收业务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必须杜绝出现以下弄虚作假的违法情形:
1、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
验收报告中伪造或篡改以下关键信息的,包括环评审批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等环保手续信息;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等工程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总量等污染物排放信息;主要污染物及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及周期、监测结果、达标判断等验收监测信息;环境保护设施类型、数量、安装位置、调试运行效果,启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情况等环境保护设施信息。
2、关键内容缺失。
验收报告缺失以下关键内容,包括:未对项目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重大变动但未提供环评文件重新报批情况的;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实际建设情况、调试运行情况、处理效果进行分析的;未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总量控制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的;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区域污染物削减、落后产能淘汰,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施工期监测以及栖息地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情况进行记录的。
3、验收结论错误。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或者国家总量控制要求,仍认定达标排放或环境质量达验收标准的;其他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不得通过验收情形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的。
4、其他弄虚作假情形。
伪造或篡改验收报告所附主要证明或支持材料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所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伪造或篡改公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