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内容。
(1)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含海洋工程类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港口码头、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城市轨道交通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2)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应包含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验收组成员应当对验收意见进行签字确认。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建设单位应如实记载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具体内容及要求须参考验收相关技术规范附录。